被执行人:陆奎顺,男,1969年7月2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舒城县庐镇乡林河村皮河组,公民身份号码:342425196907228211。 执行案号:(2022)皖1523执恢150号 执行标的:97272元 执行依据:(2021)皖1523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:“一、被告陆奎顺赔偿原告李增政的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交通费、鉴定费计157120.34元的60%即94272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,合计97272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;二、驳回原告李增政的其他诉讼请求。” 悬赏期限:2023年12月10日——2024年12月9日 悬赏条件: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,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成功拘传来院的,分别奖励伍仟元。 悬赏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。 本院郑重承诺: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予以严格保密。 联系人:杨法官 联系电话:0564-27834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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